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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参评案例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活动监督案例”

陕西检察 2022-06-19

为全面推动侦查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检部署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案例评选活动。全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案例参评,经层层筛选后,向最高检推荐报送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解除查封陕西某置业公司股权侦查活动监督案,在调卷初评、集中复评、确定入围、视频汇报形式终评后,被评为“全国优秀侦查活动监督案例”予以通报表彰。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工作理念,持续抓好典型案例培育、评选和表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以此次案例评选活动为契机,更加注重对典型案例、敏感性案件的跟踪指导和培育、编写工作,同时丰富案例宣传形式,为引领社会法治风尚贡献检察力量。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陕西某民营企业股权侦查监督案


【关键词】


民营企业股权  解除查封  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履职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对涉案查封、扣押的财物、股权等财产情况也要依法予以审查。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追赃挽损,对民营企业采取查封股权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认真梳理资金流向的基础上,在复杂案件证据中厘清核心的关系,准确作出判断,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予以解除。


【基本案情】


申请监督人:陕西省韩城市某民营置业公司。


2018年3月,公安机关在追查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过程中,因延安市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担保有限公司负有债务,遂对该宾馆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相关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其中包括申请监督的韩城市某置业公司股权。由于股权被查封导致无法以股权融资,该置业公司不仅无法扩大经营,资金链也面临断裂。经请求公安机关解除查封无果后,该置业公司委托律师于同年11月,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状,申请督促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对股权解除查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检察长接待代理律师,认真听取法律意见。宝塔区检察院收到监督申请后,认为案件涉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由检察长接待并听取了律师关于申请监督的意见。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律师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多次听取律师关于案件法律意见。


(二)开展调查核实,剖丝析缕厘清监督主线。宝塔区检察院发现此案涉及的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属涉众型经济案件,案卷材料上百册,调查核实各类证据数量繁多,资金流向复杂,而该申请公司股权被查封面临着融资发展的现实困境,时间紧迫。经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研判后发现,该申请的韩城市某置业公司与该案的关系较为简单明晰,可以紧扣这一条主线进行有针对性审查。因此,在查阅案卷材料,并与公安机关座谈、询问案件当事人、听取公司负责人及其律师意见的基础上,紧扣该置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剖丝析缕,查明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有经济往来的,仅是张某名下的某宾馆,且该债务已经司法程序调解确认,并对宾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此次申请的某置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之女,且早在2015年就已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沈某,该公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没有关联。


(三)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解除侦查措施。查清申诉公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没有关联的事实后,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刑事案件办理进度、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需要等因素,认为应当支持该置业公司关于解除股权查封的申请。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并同步督促落实。在当事人提出申诉后,经过侦查监督的环节,12天后,该公司股权查封措施被解除,顺利恢复了正常经营,及时缓解了企业融资困境。


【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客观公正的法律监督立场。宝塔区检察院依法受理、审查监督案件,并认真分析、准确界定被查封股权的公司与刑事案件无实质关联,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解除查封措施。检察机关履职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对涉案的财物、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也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维护国家法治的积极作用,让公平正义体现在案件中,落实在人民心里。


二是坚持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理念。公安机关采取股权查封措施,是为了追赃挽损,将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好,但采取的侦查措施过于粗放,对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产生了一定影响。检察机关在认真梳理资金流向的基础上,在复杂案件证据中厘清核心的关系,准确作出判断,将民营企业“老娘舅”这一角色作用充分发挥,给予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为当地营商环境法治化贡献了检察力量。同时,检察机关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也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取证,并有力指控犯罪,该案已获法院有罪判决。


三是坚持良性检律互动,尊重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案件受理之初,检察长代表检察机关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多次听取律师意见,并将合理意见建议予以采纳,代理案件的律师和其所在事务所均对检察机关给予高度肯定。通过良性检律互动,不仅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重,也帮助检察机关快速、准确完成案件审查,实现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四是坚持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本案中是案外第三人提出的申诉,在办案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重视案外第三人的意见,积极履职,认真分析研判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自觉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立足于办案,不囿于办案,坚持能动检察工作理念,案件办结后,不仅得到了当事人、代理律师的高度肯定,更被人民日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事例广泛报道,成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优秀典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编辑:段秀娇  校对: 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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